疫情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大流行已经到了第三个年头,让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始料未及的是,如此这般全球范围的天灾人祸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尤其对于一些创业型的中小企业、私人商户和手工作业者而言,现在逐渐被拉低的消费需求,区域化的通货紧缩信号,以及不断上涨的原材料价格与不断降低的资金补给,无疑不给新一轮的经济调整带来了恐慌的市场信号📶。 一些在一二线大城市的小白领开始离开原来996的工作岗位,去比较非中心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而与此同时,我已经收到了周围一些年轻朋友的提问,他们十分质疑如果在这样的疫情经济时代,自己被公司解雇了,是合理的吗?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说新冠肺炎流行属于“不可抗力”的话,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的吗?如果已经和原来的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那我现在就这个问题作一个解答。 1.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避免、不能预料、并且不能免除的一部分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民事法律义务。典型的不可抗力既包括了自然现象例如洪水、流行病,又包括了社会现象例如军事行动、集体罢工等。当疫情大规模流行后,公司无法完成订单、劳动者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均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我国早在2013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期间就已经明确了企业与劳动者在大规模传染病流行及防治期间所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规定,新冠肺炎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解除者等被暂时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此外,隔离期结束后,对由于疫情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劳动者,用人方应当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继续为劳动者支付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在疫情影响结束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公司经营不济,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员工应该同意吗? 有一个身边发生的案例,一个公司的白领在前段时间受到了公司的裁员通知,由于公司在疫情期间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不得不对整个部门进行裁员。但员工可以选择换去另外一个岗位,这个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和工作内容都和原来发生了改变。后来这个员工选择了裁员中的经济补偿方案,离开了这家公司。 我们来看看公司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员。”此后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录员工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录用被裁员工。 可见,企业是不可能轻易裁员的,而是需要经过重重程序,并需要听取职工本人意见。 3.疫情期间公司有必要保证员工的各项劳动待遇吗? 很多劳动者很疑惑,解除劳动关系不就是个工资问题吗?其实还有很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量。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了工资外,还正常享受带薪年假、企业补贴、劳动培训等各项待遇,企业不得无故中断或减少各项福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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